讯(通讯员胡琴邓钢 记者陈晓东)趁人不备抢劫财物,遇追讨后还持刀将被害人刺伤,近日,经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抢他人财物的朱某被灵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三年四个月刑期。
去年9月28日上午,居住在灵川县八里街某小区的朱某来到小区北门的小卖部买烟。小卖部老板黄某将一条“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670元)交给朱某后,朱某趁其不备拿过烟就走。黄某立即追出,并大喊:“你还没有给钱!”朱某充耳不闻。
追至小区7栋楼下时,朱某上楼回家,黄某便在楼下守候。十分钟后,朱某下楼,在单元门口处遇见黄某。黄某向其索要烟钱,朱某托词拒绝,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手臂刺伤。经鉴定,黄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灵川县法院认为,朱某抢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