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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严重心肺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条 血压经药物控制后超出下列范围,不合格:收缩压大于 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 100mmHg。

第三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四条 传染性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急性肠道传染病,不合格。

 第六条 甲型、戊型肝炎,不合格。

 第七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九条 重症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居家家政、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条 单色识别能力异常,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

况下,双耳在 3 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养老照护、母婴照

护类不合格。

第十二条 嗅觉丧失,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骨关节疾病影响功能,养老照护、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四条 滴虫性阴道炎、霉菌性阴道炎等妇科疾病,母婴照护类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

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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