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医〔2016)14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市县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取医用耗材费用的差率和差额加成政策,医用耗材按实际进价销售。
二、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公立医疗机构病理检查项目价格,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具体标准按皖价医〔2016〕146号文件《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病理检查项目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具体见附件)。其中,不同级别医院按照《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办〔2015)21号)文件规定实行分级定价,市县二级公立医院按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同项目下浮10%,市县二级以下公立医院按市县三级公立医院同项目下浮20%。
三、以往有关医用耗材加成、病理检查项目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执行新的政策。各级公立医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合肥市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