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心理委员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心理委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心理委员是指在学校组织领导下,负责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心理委员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协助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维护学生心理健康。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内容
第五条 培训对象:全校各班级学生心理委员。
第六条 培训内容:
1、心理学基础知识:包括心理学基本概念、心理学理论、心理学研究方法等。
2、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等。
3、心理咨询技巧:包括心理咨询的基本技巧、心理咨询的沟通技巧、心理咨询的评估技巧等。
4、心理危机干预知识:包括心理危机的定义、特点、预防、干预等。
5、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处理方法:包括学习压力、人际关系、情绪管理、恋爱心理等问题的识别和处理。
6、心理健康教育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心理委员处理学生心理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培训方式与周期
第七条 培训方式:
1、集中培训:学校组织专业心理老师对心理委员进行集中培训。
2、分散培训:心理委员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自主学习相关知识。
3、实践培训:心理委员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实践提高自身能力。
第八条 培训周期: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月进行一次分散培训,每学期至少参与一次实践活动。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认证
第九条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心理委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心理学基础知识、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心理咨询技巧等。
第十条 培训认证:考核合格的心理委员,由学校颁发《学生心理委员培训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章 培训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心理委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心理委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心理辅导中心负责心理委员培训工作的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的设计、培训师资的安排、培训资料的提供等。
第十三条 学校各班级要关心和支持心理委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十四条 心理委员要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为同学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心理委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实施,修订时按照相同程序办理。
学校心理委员培训制度旨在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通过系统的培训,使心理委员掌握心理学基础知识、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心理咨询技巧等,为同学们提供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学校要关注心理委员的成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培训和发展环境,共同为学生的心理健康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