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的规定。
这里说的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是指形成药品的主要有效成份和制剂处方中包含的各种初始物料。这里所说的“辅料”,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药品原料和辅料的质量对药品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例如,按照卫生部1986年发布的《药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药用原料、辅料的卫生指标原则上参照中药、化学药制剂的有关卫生标准执行,不符合药品卫生标准的原料、辅料,不能作为药品的原料、辅料使用。
办理中成药产品执行标准在哪办理?
1.根据卫药发(1994)第30号文“1996年完成药学审查和部颁标准的颁布工作”和卫药字(90)第7号文“对治疗性中成药在1996年以后将全部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原则的做法”的要求,请各地和药典会加快部颁标准的起草和审核工作,以使中成药品种由地方标准过渡到国家标准顺利进行。2.为保证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凡收载为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标准的内容和项目均不得擅自更改。如在实践中认为确需改动的必须报卫生部批准。3.凡国家已颁布的中药品种质量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同时原质量标准废止。如发现不按国标生产,或在流通和使用时发现与国标不符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劣药论处。4.按照一个药品只有一个标准、低标准向高标准靠拢的择优原则,同一品种质量标准不同的均由药典会协调审核制定统一标准后,由卫生部颁布执行。5.按照中成药整顿部署,为保证部颁标准的全面审核,每个品种都必须进行医学、药学审查,若只经过医学审查而未经药学审查的品种,不得列为部颁标准。6.为加强中药管理,凡要进行剂型改革、改变给药途径,增加功能主治或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或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药品,必须是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在经营和销售上如何对中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进行管理的
国家强制执行的法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ing Practice,G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