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规范山东地区中医师承教育与实践,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相关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中医师,以及接受中医师承教育的学员。
基本要求
1、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不得有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2、中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执业资格,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证书。
3、中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能力和医术水平,能够独立完成中医诊疗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4、中医师应当积极参与中医药学术研究,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临床经验。
师承教育
1、中医师承教育应当遵循“师承”原则,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中医专家担任指导老师,对学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
2、中医师承教育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员参与临床实践,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3、中医师承教育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承,培养学员对中医药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4、中医师承教育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进度、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师承关系管理
1、中医师承关系应当明确,双方应当签订师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医师承关系应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师承关系不予承认。
3、中医师承关系应当在医疗机构内部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执业注册
1、中医师承关系建立后,中医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2、中医师执业注册时,应当提供师承合同、学历证明、执业证书等相关材料。
3、中医师执业注册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定期考核,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执业。
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医师承教育与实践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中医师承教育与实践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3、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医师,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