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医师的传承与教育,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医医师的继承、培养、考核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中医医师的传承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注重师承教育与临床实践的结合。
师承教育
第四条 中医医师的师承教育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担任指导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师承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医药基本理论、中药学、方剂学、针灸推拿学、诊断学、治疗学等。
第六条 师承教育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师承教育期间,指导教师应当对学徒进行系统的中医药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
第八条 师承教育期满后,学徒应当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考核与认证
第九条 中医医师的师承考核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担任考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中医医师的师承考核内容包括:中医药基本知识、中药学、方剂学、针灸推拿学、诊断学、治疗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师承考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师承考核合格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师的师承教育、考核和认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师师承教育的指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措施。
第十五条 中医医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师长,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