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发放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省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经研究决定,对通过山东省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考核的人员颁发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证书发放范围
(一)凡在我省注册并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工作的人员;
(二)在我省注册并依法设立的各类培训机构、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中从事消防设施操作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工作的教师;
(三)其他需要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证书发放条件
(一)申请人需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符合相关要求;
(二)申请人须通过我省组织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三)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为其颁发证书,并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
证书发放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至省消防救援总队;
(三)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格人员名单;
(四)省消防救援总队将合格人员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示无异议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向合格人员颁发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证书申请和领取工作,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证书申领资格;
(三)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转让或出借,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如对证书发放有异议,可向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诉。
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XXXXXXXXXXX
(二)咨询邮箱:XXXXXXXXXXX
(三)联系地址:XXXXXXXXXXX
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确保本通知落实到位,及时通知所属人员按照要求办理证书申领事宜,对于不遵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