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救援清障车通行证
在烟台市,为了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确保救援清障车能够及时有效地参与紧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通行证,本通行证旨在规范救援清障车的通行管理,提高救援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本通行证适用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救援、清障等服务的救援清障车。
申请条件
1、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良好的行驶性能和安全性能。
2、车辆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工具,如拖车绳、液压升降机、破胎器等。
3、驾驶员应具备专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熟悉救援操作规程。
4、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救援活动,不得随意更改路线或延误救援时间。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以下材料:
(1) 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 车辆购置发票、车辆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
(3) 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4) 驾驶员培训证书、救援技能证书等证明材料。
(5) 救援清障服务合同或协议。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烟台救援清障车通行证》。
使用规定
1、持有《烟台救援清障车通行证》的救援清障车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救援活动。
2、救援清障车在进行救援活动时,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3、救援清障车在进行救援活动时,应优先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4、救援清障车在进行救援活动时,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5、救援清障车在进行救援活动时,应尊重被救援人的权益,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监督管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对《烟台救援清障车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于违反本通行证规定的救援清障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3、对于滥用《烟台救援清障车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1、本通行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通行证的解释权归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所有。
3、如有未尽事宜,由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