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
概述
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是针对从事野生动植物救助、保护、研究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颁发的法律凭证,该许可证旨在规范和监督野生动物救援活动,确保救援工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人应具备与野生动物救援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用于开展野生动物救援工作。
4、申请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申请材料
1、企业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或组织章程。
4、野生动物救援项目计划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申请人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培训、考试等环节。
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救援能力、资金实力、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颁发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
5、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后续工作。
6、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评估的申请人颁发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及续期
1、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2、申请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每年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年度工作报告,对救援能力、资金实力、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期。
4、若申请人未能达到评估标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吊销其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
许可证使用范围
1、许可证持有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救援活动,包括救助受伤、病弱、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开展科学研究等。
2、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擅自扩大救援范围、提高救援标准、增加救援费用等。
3、许可证持有人应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4、许可证持有人在执行救援任务时,应遵循科学、合理、人道的原则,确保救援工作的安全、高效。
法律责任
1、未取得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救援活动。
2、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许可证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
3、许可证持有人因救援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则
本《野生动物救援许可证》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