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甘芳 吴少维)罗女士与郑先生离婚时,各自抚养一个儿子。然而,小儿子小明(化名)与父亲生活时,曾流连网吧打游戏过夜,这让罗女士很心疼。她起诉到横县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根据孩子的个人意愿及罗女士的抚养能力,判决小明由罗女士携带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罗女士与郑先生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大儿子大明(化名),2006年3月生育小儿子小明。因生活摩擦过多,两人于2009年6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大明和小明分别由罗女士和郑先生携带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
2016年4月下旬,罗女士发现小明曾在网吧打游戏过夜。她认为,郑先生无法对小明的生活和学习进行有效的管理教育,当年5月1日带小明到自己身边生活。至今,郑先生都没有支付过小明的抚养费。罗女士向法院请求判令小明变更由她携带抚养,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罗女士目前年薪8万元,被告郑先生月收入2000元至3000元。小明表示愿随罗女士一起生活,但郑先生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他说,小明在网吧过夜不是事实,小明由他抚养的这些年,学习成绩一直较好,他与家人都对孩子照顾有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小明由其抚养,符合小明的生活现状,且原告有抚养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变更抚养权应充分尊重10岁以上孩子个人意愿,在此基础上,法院予以准许。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小明由原告罗女士携带抚养,被告郑先生应当支付抚养费。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过高,根据小明的年龄特点、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的情况,法院酌情认定为50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于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小明当月的抚养费,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