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时,是到哪一方所在辖区的法院起诉?被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后,员工应该如何维权?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昨日,兴宁区法院针对市民工作中有可能遇到的3个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法规,为市民维权支招。
建议一 遇到劳动纠纷及时处理
2013年9月,市民王某应聘到广西某建筑公司工作。因为公司效益不佳,他于2016年12月离职,但一直没拿到2016年7月至12月的工资。2017年5月,王某向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当年12月,王某又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认为,王某诉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则认为王某的诉请还在仲裁时效内,支持其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遂提起诉讼。兴宁区法院认为,王某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相关事宜,已经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时效应重新计算,因此支持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法官说法: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条款中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现实中,绝大多数纠纷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将要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提出。而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仅有一年时间,因此,劳动者应该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向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仲裁时效的问题导致应享受的权益“得而复失”。该案中,王某通过向南宁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的方式使仲裁时效发生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没有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导致因为仲裁时效的原因不能支持其主张。
建议二 起诉时要找准管辖法院
南宁某旅游开发公司所在地在南宁市青秀区,而员工吴某家住兴宁区,劳动合同履行地是西乡塘区。一年多前,吴某因劳动争议将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因为不服而向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吴某对该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兴宁区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吴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将该案移送青秀区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劳动争议管辖法院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兴宁区既不是原告用人单位所在地,也不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兴宁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为了方便当事人在一个案件中将纠纷全部解决,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兴宁区法院遂将该案移送至吴某已起诉的青秀区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劳动者工作地点不固定,经常受用人单位的指派在不同辖区工作,因此确定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相对较为困难。建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在劳动仲裁不服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议三 提供劳动注意保存证据
李某在南宁某餐饮公司工作,每晚上班9小时,月休4天,法定节假日均需上班。工作的半年时间里,李某都按公司要求,按时在打卡机上打卡签到。由于公司拖欠李某2016年2月至4月的加班工资,因此,他提起劳动仲裁。兴宁区法院根据打卡签到记录确定了李某的加班时间,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加班费。
●法官说法: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自行举证
在劳动关系中,大多数劳动者是弱势一方,因此,法律适当地向劳动者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延时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
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对员工均有考勤签到,因此李某就其上班情况先行举证餐饮公司掌握其上班包括加班的事实,法院才能够认定其加班的存在,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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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史小辉)昨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揭牌成立。自此,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等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这里享受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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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以前相比,援助工作站的成立架起了法律援助和劳动仲裁的便民桥梁,很大程度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以前劳动者去申请仲裁如需申请法律援助,要自行到对申请事项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现援助工作站成立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同时,可以直接到工作站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不用再跑来跑去,更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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