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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一女子在微信群说了这句话 法院判决出来了!
因公事在微信群里发泄不满,在他人劝解后又发出 " 有些人躺着说话不腰疼 …… 品行连 × 都不如 " 等信息,结果被起诉至法院,被判在微信群里道歉。
微信群里回信息 " 品行连 × 都不如 "
杨某与李某都是女性,曾同为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 "×× 文化项目股东群 ",该群系公司为该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
2017 年 11 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男性)。杨某作为何某秘书,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 " 做人,少记仇,多记好 " 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 " 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 × 都不如 ……"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1 万元。
虽未指明对象,但可认定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该微信群内有近 50 余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 "×× 文化项目股东群 " 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外,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100 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释法:公共空间,口无遮拦要担责
法官方圆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呢?《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 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微信群 " 乱说话 ",后果很严重
正所谓 " 祸从口出 "。随着微信的普及,各种不同人际、圈子组成的微信群越建越多。近年来,因为在微信群 " 乱说话 " 而惹上名誉侵权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某些人认为微信群这样的网络世界是虚拟空间,言论不受约束。其实,纵然是属于特定圈子 " 自留地 " 的微信群,本质上也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他人都不能以言语辱骂、讽刺等形式来侵犯名誉。
正如法官所言,希望通过这起案例提醒广大网友、群友,应该认识到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