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审议了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草案)》初次提请审议,“侮辱国歌罪”将列入刑法,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提请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再次提请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当日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旨在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更大程度上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能力。
根据草案,拟对会计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删去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同时,拟对海洋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海关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母婴保健法、公路法、港口法、职业病防治法等8部法律中部分涉及行政审批的条款进行修改,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增加有关监管措施。
刑法修正案
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歌
或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草案10月3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国歌法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刑法应对如何追究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以切实维护国歌的尊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表示,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会计法
拟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更注重会计从业人员专业能力
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更加注重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修改,把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应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在当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作说明。他说,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草案还对会计法部分条款作了相应修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草案把“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
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
再延长30年
为进一步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从农业农村的现实情况看,随着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及科技进步等,都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根据草案,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草案还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案还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因各种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一些地方可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但为进一步规范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适当调整,草案划定了红线:必须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原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共图书馆法
公共图书馆馆舍
拟禁止用于无关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次上会的草案对公共图书馆的商业经营活动作出规范。
一些地方的公共图书馆为了增加收入,将馆舍等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活动。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不得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便利,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提供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需要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等。此外,草案二审稿规定,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
草案二审稿还充实了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建设方面的内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科技在公共图书馆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推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效能;在总分馆建设中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和配送体系;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应注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总分馆制,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
电子商务法
电商平台接到侵权通知
未及时采取措施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草案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对于电商平台内出现侵权假冒情况,草案强化了电商平台应承担的责任。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相比之下,原草案规定,电商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从“明知”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变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治理假货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通过强化电商平台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责任,体现了立法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同时,根据草案二审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
不得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修订草案针对当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修改意见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增加行业组织在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的作用条款、对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商业贿赂对象的界定、对于遏制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条款进行充实完善等。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子商务领域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出现了专门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议针对上述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充实完善。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作出修改: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