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吴腾睿)男服务员小罗在南宁一家KTV工作。一天,小罗在上班时被喝醉酒的顾客谢某要求背他回包厢。在踉跄中,小罗摔成右腿粉碎性骨折。小罗将谢某告上法院,索赔58570.27元。结果,小罗被判承担80%的民事责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罗说,2016年10月17日晚,谢某在KTV消费时喝多了,他想到别人的包厢里上厕所。小罗发现后,对谢某进行劝阻。谢某便以喝醉为由要求小罗将自己背回原包厢,并不由分说强行跳到小罗背上,致使小罗在踉跄中跌倒并导致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
小罗随后将谢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谢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8570.27元。庭审中,从小罗提交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小罗背着醉酒的谢某回到包厢,在开门的瞬间,两人双双失去重心摔倒在地,小罗抱着腿痛苦地叫喊着,谢某则一脸茫然,不一会儿,其他工作人员便围了上来……
谢某在法庭上辩称,他当晚确实喝多了,以至于无法走回自己的包厢,但他并没有要求小罗背自己,是小罗主动提出可以把自己背回去,小罗摔倒受伤和自己没有关系。
兴宁区法院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小罗专门提交了两人行至包厢门口摔倒时的监控视频,却没有主动提交在他人包厢门口开始背谢某的监控视频,因此无法证明是否是谢某强行跳到小罗背上致其受伤。
记者昨日从兴宁区法院了解到,该院综合考虑到背负行为的情节、损失大小等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分担原则,酌情判定服务员小罗承担80%民事责任,顾客谢某承担20%民事责任。
法官答疑
小罗作为这起事件中的伤者,为什么被判承担80%的民事责任?法官表示,小罗作为该KTV工作人员,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其对KTV内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KTV较一般娱乐场所具有特殊性,其工作人员对于KTV的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酒后失控等突发状况应当具备一定的预见性及处置经验。本案中,小罗协助谢某返回原包厢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行工作职责之行为,谢某并非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无过错,故法院不支持小罗诉请被告谢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主张。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平分担原则,服务员小罗与顾客谢某虽对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小罗系履行其工作职责,且其作为KTV专业服务人员,在存在其他危险性更低、更为合理安全的处置方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却独自将饮酒顾客背回包厢,应对自己的摔伤损失分担主要责任;而据双方陈述及监控视频可知,谢某虽饮酒较多,但意识尚清,其对小罗将其背回包厢的动作全程是清楚认知的,其完全默许该背负行为直至损害结果发生,亦应对小罗的摔伤损失分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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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员碰上醉酒的顾客,到底扶还是不扶?
答:应该扶,必须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娱乐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当服务员碰上醉酒顾客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应该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既是其工作职责,也是其法律义务。如小罗可以将该顾客搀扶回原包厢、寻求谢某同行伙伴帮助或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应对。假如小罗完全放任不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则该KTV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服务员小罗受伤该怎么主张权益?
答:小罗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中受伤,应属于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相应赔偿,还可以向对应的工伤保险进行理赔。实际上本案中小罗也同时进行着保险理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