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日报讯(记者朱新韬 通讯员王星)“我作为本案证人,面对法庭做如下保证,我将如实作证,毫无隐瞒,如作伪证,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日前,在兴宁区法院法庭,证人梁某举起右手,面对国徽庄重宣誓。这是兴宁区法院首次在庭审过程中实行证人宣誓制度,同时也是在全市法院率先在庭审过程中实行证人宣誓制度。
2015年2月4日和17日,李某向周某分别借款80万元与20万元,共计借款100万元。后因还款问题发生争议,周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在开庭前,双方在其中20万元借款是否以现金交付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因周某、李某、梁某之前均是朋友关系,梁某作为见证人了解双方的借款过程。为此,周某向法庭申请梁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考虑到证人证言对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作用,兴宁区法院决定在该案中适用证人宣誓制度。在法庭上,证人梁某宣誓后提供的证言,对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正面推动作用,被告一方当庭对借款总金额100万元予以确认。证人宣誓制度是兴宁区法院在开展“诚信及文明诉讼行动”中的一个尝试。
据悉,证人和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是目前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证人宣誓制度的施行,或将破解这一难题。宣誓的目的,在于从道德感上给予证人心理约束,突显法律行为的庄严,以此促使证人向法庭提供真实、诚信的证言。同时,证人宣誓制度也是另外一种方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能使出庭作证的证人感同身受地接受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