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就两个文件的有关问题,最高检、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高中以上学历年满23周岁可担任人民监督员
记者: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办法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要求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之所以只规定了高中学历,主要是从人民监督员职责定位出发,并考虑基层实际。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人民监督员人选公职人员不超过50%
记者:如何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来自于人民,专门监督检察工作。为了充分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规定了四方面内容:一是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二是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四是明确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保证人民监督员地域分布的广泛性。
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1种情形
记者:我们看到《规定》新增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4种情形的监督,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规定列举了11种监督情形,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这既是四中全会的要求,也是贯彻2012年修改后刑诉法精神,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可以说,规定所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
据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11种情形可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9.拟撤销案件的;
10.拟不起诉的;
1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