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讯(记者高宇峰)查办首例“零口供”定性建筑工程领域案;首次以《消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记者昨日了解到,2016年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办的大案中,涉及房地产、汽车、建筑、金融、日常消费等多个领域。这些案件何以被查,又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工商部门以十大案件,以案评析。
去年,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全年查处罚没款5万~10万元的大案6起、罚没款10万~20万元的重大案件3起、罚没款2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3起。全年共查处案件70起,包括商标案件25起、产品质量案件13起、广告案件26起、合同案件1起、不正当竞争案件2起、消法案件1起。
如:突破疑难案件,查处了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消费者案,这是南宁市工商局首次适用《消法》查处的案件;查处了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这是一起公共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同时,突破新领域案件,在网络领域,查处广西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等互联网案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查处广西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案,罚款10万元,这也是南宁市工商局首例“零口供”定案的案件。
■案件评析
1. 建筑工程公司使用无证产品案
2016年1月,广西金雨伞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举报:广西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侵犯其“CP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产品;广西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使用的产品生产商未取得相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情况。经工商执法人员核实,广西某集团建筑工程公司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工商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工商部门能否查处发生在建筑领域的违法行为;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地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指出“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也就是说,工商部门可以对建筑材料等产品进行质量监管。最后,工商执法人员以实地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查办此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这也是南宁市工商局首例“零口供”定案的案件。
2.重罚违规发布电视购物广告商
有消费者举报反映,一电视购频道“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称“……要吃就吃最好的新疆阿克苏骏枣,每天3颗枣,一辈子不嫌老,每天3颗枣,青春永不老”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此广告是一贸易公司发布的,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国家级’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工商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20万元罚款。
●工商评析:
该案件为2015年9月1日《广告法》修订施行以来,南宁市工商局处罚的首例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广告案件。对净化电视购物市场环境,引导电视购物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起到督促作用。
3.烟酒店侵权各类名酒案值较高
2016年1月27日,根据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对一烟酒店进行检查,查获该店对外销售标注的“五粮液”“五粮液 1618”“剑南春”“贵州茅台”等白酒共计114瓶。经查,该店主的销售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没收各类酒,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22509元罚款。
●工商评析:
此案是工商办案部门近几年来查处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类知名商标案件中数量比较大、案值比较高的案件,保护了商标所有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查处“傍名牌”损害消费者案
2016年6月22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举报:西乡塘区的深圳市欧×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投资标专用权的开关、插座。后在“欧×”公司一仓库,工商执法人员查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开关、插座,数量11098个。
●工商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使用近似商标“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件,焦点在于违法事实如何定性。“傍名牌”行为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扰乱市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加大打击,对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有极大的意义。
5.房产商未获授权借名打广告
2015年12月30日,深圳公司投诉南宁一房地产开发商未经授权,在其楼盘项目以知名品牌为名义举办相关活动。
●工商评析:
近年来,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楼盘宣传时,为吸引客户,会展开各种主题活动,其中不乏利用被大众熟知的服务商标进行宣传,但并没有获得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授权。
6.严厉处罚虚假房地产广告
2016年8月,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市工商局致函称:一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在未取得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平台等媒体发布售楼广告。经核实,此广告是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涉案的违法广告,没收广告发布费用75168元,以及处广告费用4倍的罚款,即处罚款300672元。
●工商评析:
房地产消费不同于普通消费,商品价值大,社会影响也大。该案的虚假广告内容足以对潜在购房者起到欺骗和误导的作用,所以工商对其严厉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葡萄酒商标侵权误导消费者
2016年3月17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南宁一商贸有限公司的商铺销售的“HUA XIA YI WINE 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侵犯其HUA XIA注册商标权。南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查获了货值57540元标注有“HUA XIA YI WINE 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字样的侵权葡萄酒一批。
●工商评析:
本案中的侵权标志出现在涉案葡萄酒的包装箱及产品标签上,其英文名称直接标注为HUA XIA YI WINE,实际上就是在HUA XIA这个注册商标上加上一个YI就作为其商品名,使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就是HUA XIA牌的葡萄酒,故定性为商标侵权案。
8.打击不合格商品属常规化
2016年7月11日,接群众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在南宁的一仓库,扣押了20个品种、计179件对外销售的浙江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金菊”牌系列服装。后经过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服装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部分产品系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服装根据标价的货值为61406元。
●工商评析:
不合格的日用消费品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日用消费品的质量监测监管责无旁贷,对该案件的查处也表明工商部门打击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决心。
9.首次适用《消法》查处4S店
2015年8月11日,工商执法人员对一4S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导航设备,除原厂的产品外还有其他厂家的产品。后工商对11位购车者了解获悉:该4S店并没有对不是原厂的设备作出消费提醒。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属于欺诈行为。
●工商评析:
汽车4S店的违法经营行为逐渐成为市民投诉的热点、焦点。一些汽车4S店欺诈消费者,在销售时以副厂配件冒充正厂配件销售。此案例是南宁市工商局首次适用《消法》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案件。
10.互联网金融公司虚构荣誉
2016年2月24日,工商执法人员对江南区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网站宣传有“……其平台享誉业界,相继获得‘中国互联网金融公众服务十佳品牌’‘中国中小微企业优质服务百强品牌’‘中国P2P网贷行业诚信百强A级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等荣誉……”的宣传用语。经核实,此荣誉为虚假宣传,该公司被罚款1万元。
●工商评析:
该公司为扩大市场占有量,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交易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