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三名男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被告人上庭受审(记者 李澜摄)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期间,被告人覃某修分19次从张某林(另处理)处购进生产、包装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共计914包(每包净重21.5公斤,内有每小袋430克包装的50小袋,总重量19.651吨),并进购进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销售往柳州市区及周边县市乡镇的商店、食品调味批发部等。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覃某修在将一批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送往销售地点时被来宾市盐务管理局查获。
三男涉嫌拿“饲料盐”当食盐卖受审(记者 李澜摄)
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三人共同出资,从张某林(另处理)处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为原料,从广东省处购进印刷好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精制盐包装袋,从柳州市城站路购买封口机及封包机等生产工具后,三被告人以柳江县拉堡镇某民房作为生产地点,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包装成假“桂山”牌海藻碘精制盐约280包(每包净重21.5公斤,内有每小袋430克包装的50小袋,总重量约6吨)。并将生产出的假“桂山”牌海藻碘盐销售往柳州市部分菜市、批发零售商店、摊点及南宁市等地。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覃某亮在运送假“桂山”牌海藻碘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覃某修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覃某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修、覃某亮、覃某浪均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上,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李澜)
责任编辑:黄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