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以上人民代表联名可向人大会提出法规案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刘志杰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柳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柳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正式颁布施行,其对柳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具有重要意义。
1、为柳州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5年8月,柳州市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柳州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柳州市立法条例起草小组,历时4个多月完成地方立法条例起草工作。今年1月21日,在柳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条例》由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3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立法条例。
《条例》是柳州市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条例》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柳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柳州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推动“法治柳州”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2、明确了柳州的立法权限
《条例》分六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地方性法规解释和规章备案审查、其他规定和附则。《条例》规定了立法宗旨和依据、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权限范围,以及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等,对立法活动从程序等各方面作了明确规范。
按照《条例》规定,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本市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前两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包括: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哪些人可提出法规案
《条例》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中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条例》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中明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等。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4、拟就柳江河生态保护立法
按照规定,地方性法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按照《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在立法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
据了解,柳州市拟将《百里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柳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柳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柳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等纳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