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近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案件的被告人阳某不仅偷的是老人,而且偷的还是老人的救命钱。
今年6月16日晚上10点多,鱼峰区某医院住院部已经一片安静,正是病人熟睡之时。阳某想到自己出狱后几个月来,工作找不到,一家人的生活是举步维艰,加之儿子又生病,手头窘迫,便萌生了去医院住院的病人那里偷钱的念头。阳某转了几个病房后,来到了近年七旬的朱女士所住病房。阳某发现只有朱女士一个人在房内,而且似乎已经熟睡,枕头下面正好露出了一个包。
见此情景,阳某便撬开窗户爬进病房,轻轻将包往外拿。谁知,这时朱女士被惊醒,一边喊“抓小偷”一边夺包。阳某大惊之下,将包内的现金1000余元卷走便迅速逃之夭夭。
很快,公安机关便将阳某抓获。阳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坦陈已经将上述款项拿来给儿子买药及自己挥霍。
广西壮族自治区追究盗窃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大”定罪标准起点数额为1500元。虽然,阳某本次盗窃数额才1000多元,并未达该定罪标准起点数额,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曾因盗窃判过刑的,那么该定罪标准起点数额便将减半,也就是以750元为标准定罪追究刑责。
因此,鱼峰法院最终对阳某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讯员 谢剑峰 记者 李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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