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龚焰财、沈春海、李金阳、姚金华(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将广东省一家工厂的有毒危险废物运至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倾倒掩埋。在姚金华的授意下,同月24日,犯罪嫌疑人简秀坤便带人将该有毒危险废物倾倒到信都镇某山场,造成该山场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四周树木大范围遭受损害;同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林杰豪、黄桂和、林恒农、林健明、林江海再次将该批废物拉到另一山场倾倒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龚焰财、沈春海、李金阳、林杰豪、林恒农、黄桂和、简秀坤、林健明、林江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害性较大,符合批捕条件。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八十八条之规定,对龚焰财、沈春海、李金阳、林杰豪、林恒农、黄桂和、简秀坤、林健明、林江海9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