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4月7日电 (王权力 龙杰)广西贺州两男子财迷心窍,一个月内连续深夜入户盗窃。其中被告人黄某主在第三次入户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当场使用辣椒水喷向受害人构成抢劫罪。近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一审分别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主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黄某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主窜到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北路塞纳维拉住宅区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入户盗走现金7000元和一台三星手机(价值400元)。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主、黄某奈驾车来到贺州市八步区鞍山西路汇豪小区,黄某奈驾车在汇豪小区外守候接应,黄某主爬墙进入汇豪小区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陈某某的一台中兴ZTE牌N919手机(价值360元)、一台HTC牌手机(价值579元)等财物。之后,被告人黄某主又爬墙进入汇豪小区被害人吴某明家中,盗走吴某明的现金1430元。
2014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主、黄某奈驾车来到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中路帝景湾小区。黄某奈驾车在帝景湾小区外守候接应。黄某主进入帝景湾小区内,爬墙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黄某主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吴某某发现,黄某主便当场用随身携带的催泪喷射器喷射吴某某脸部后逃离现场,抢走吴某某的两台手机和一块欧米伽手表。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主身上扣押的催泪喷射器中检出天然辣椒素。
综上,被告人黄某主参与抢劫1次;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9769元。被告人黄某奈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23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主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于被告人黄某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奈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理查明后依法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黄某主不服,上诉至贺州中院。黄某主上诉称:其在盗窃吴某某的财物过程中,没有使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吴某某。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一审判罚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依法改判。
贺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定罪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黄某主所具有的上述犯罪及量刑情节,一审法院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主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贺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