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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在行动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勇敢站出来说“不!”为帮助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维权意识,浙江省宁波市镇海法院用两个案例带您了解如何有效规避消费陷阱和消费风险、如何积极有效维权。
高价蜜蜡手串竟是塑料
日前,家住镇海的杜阿姨在某网络平台上花1500元购买了一条商品名为“天然蜜蜡”的手串,满心欢喜地收到快递后,杜阿姨发现手串颜色不自然,质感也不像蜜蜡,沾水后居然还有掉色现象,遂以“假冒商品”为由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卖家以商品描述中有“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申请,杜阿姨多次向平台举报,在平台的要求下将手串送往专业机构进行品质鉴定,鉴定结论为“塑料珠”,杜阿姨将检验报告书上传闲鱼平台后,卖家居然声称鉴定手串和其卖给杜阿姨的并不是同一串,在平台已经对其作出禁用账号等处罚后依然拒绝退款并将杜阿姨拉黑,杜阿姨一气之下将此卖家诉至镇海法院。
“不只是卖假货,还造谣鉴定的手串与她卖我的不是同一串,简直是对我的诽谤,我拒绝调解,一定要诉讼到底!”杜阿姨气愤地说。
卖家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意识到杜阿姨维权的坚决性,终于主动联系了杜阿姨要求和解,并赔付了假手串的三倍金额和鉴定的相关费用,获得了杜阿姨的谅解,杜阿姨最终同意撤诉。
杜阿姨的经历告诉我们,网购有风险,购买高价物品需谨慎,网络购物应选择正规平台进行,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姑息,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相关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意大利面里有活虫
近期,家住镇海的小顾于宁波某超市购买了一包尚在保质期内的意大利面,打开包装后发现居然有很多小虫子在面条上爬来爬去,且面条多处被虫子啃咬出小洞。于是小顾来到购买面条的超市进行协商处理,因未得到答复,后经12315协商无果,于是将该超市诉至镇海法院。
镇海法院骆驼法庭的驻庭调解员丁老师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小顾:太过分了,还好我仔细看了没有进食,不然还不知道会出什么大事!必须要1000元的赔偿!
超市:这面也不是超市生产的,我们也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虫子,19.8元一包的意大利面要我们赔1000元,这实在是太多了。
一轮调解下来,本起纠纷事实明晰,双方的争执点就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在调解员丁老师的努力下,超市方明白了出售变质食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取得了小顾的谅解;小顾体谅了超市方的经营不易,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500元。超市方当场付清了赔偿费用,双方握手言和。
小顾成功维权的经历告诉我们,不管大事小事,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就要敢于维权,勇于维权,消费者与商家应共同营造良好的诚信经营氛围。
相关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镇海法院 鞠亚轩)
- 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