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 记者陈晓东 23日从市物价局获悉,物价部门将全面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然后向终端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据了解,目前我市少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收费、不合理加价现象,使得国家和自治区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降价成果没有真正惠及到终端用户。
对此,本次清理规范要求,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进行结算。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自2018年8月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利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重新规范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同时,清理规范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场所内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转供电主体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确保国家、自治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此外,对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也将予以规范,要求转供电主体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对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要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按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际用电面积占比、平均分摊等方式按比例分摊。同时,转供电主体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向各用电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分摊方式、各户分摊清单等。另外,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费等其他费用分摊到用户电阿费中,或随终端用户电费一起征收。
“下一步,物价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科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