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蒋璇 通讯员粟海玉 秦瑜)两女子因在夜宵店上厕所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动起了手,杨某用酒瓶碎片划伤了唐某脸部,致轻伤二级。日前,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杨某进行批捕。
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杨某与朋友一起到象山区的一家夜宵店吃夜宵。不久之后,她起身去上厕所。突然,门外传来了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和一名女子的声音,杨某回了一句“有人”。可没过多久,女子又再次敲门,杨某没再搭理。门外女子见没人做声,一边踹门一边骂骂咧咧。随后,杨某从厕所内走出来,向对方吼了一句“催什么催”,两人互怼了几句后,事情暂时平息。
杨某回到座位后继续跟朋友喝酒。没过一会,唐某返回,发现“冤家”杨某就坐在相邻位置,便有意无意地多次跟同桌的朋友大声嘲讽杨某,杨某则多次转头用眼神“警告”唐某,但唐某没有收敛之意。之后,杨某又有几名朋友来到夜宵店,唐某则继续旁若无人地说着。杨某觉得自己太没面子了,突然从座位上站起来,走到隔壁桌,抓住唐某的头发,与她扭打在一起。
在打斗的过程中,杨某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摔碎,并从地上捡起瓶子碎片朝唐某脸部划去。唐某的脸部被划出了一道口子,顿时血流满面。可任由双方的朋友劝阻,她们都不罢手,直到民警赶至现场才将二人分开。
酒醒后,杨某和唐某两人都对自己酒后的冲动行为感到后悔。经法医鉴定,唐某面部创口长度累计达6.2厘米,人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