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桂林晚报记者邱浩)记者从市工信委获悉,为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抓好园区标准厂房建设,优化企业投资入驻环境,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我市今年出台《桂林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要求的标准厂房进行奖励性补助。
据市工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的工业园区,续建、新建并在2018-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的补助,适用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
纳入补助范围标准厂房须符合相关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应符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要求,明确产业定位,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市工信委按照项目开工(复工)现场查勘、初核备案、建设督查、竣工核验的流程进行管理;未经市工信委开工前现场查勘、初核备案、竣工核验的不纳入补助范围。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使用新型建筑材料,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2层或高度不低于7米。
在补助标准上,根据项目在建情况分类予以补助:
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开工建设并在2018-2020年期间竣工的标准厂房续建项目,视项目在建情况分类予以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市工信委组织项目现场查勘、初核备案,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完工的续建项目,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标准厂房,按实际竣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补助资金将实行按年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工业园区管委会汇总上一年度标准厂房竣工情况,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供申报材料,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