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商铺层高“缩水”业主诉至法院获赔
讯(桂林日报记者张苑 通讯员胡思进 周慧)临桂区市民张先生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临桂区某地段的商业用房,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但是交房时,他发现实际的房屋层高严重“缩水”,低于合同约定1米多。在消费者协会的建议下,张先生与其他7位业主一起,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近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业主们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2014年以来,张先生等业主相继向这家房产公司购买了面积为110至130平方米不等的商业用房,每平方米价格为11000至12000元不等。2017年1月,该商业用房交付给业主后,他们发现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1米至2米多。业主以房产公司交付的商用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对方提出退房或给予赔偿。但房产公司认为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房屋的重大结构变化引起的,且购房合同中并没有对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故只能协商适当补偿。张先生等向临桂区消协投诉也未能解决。今年1月初,在临桂区消协的建议下,张先生与其他7位业主联合聘请律师,向临桂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房产公司赔偿其房屋层高缩水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等业主与房产公司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了房屋的层高,房产公司有义务向张先生等交付约定层高的房屋。涉案房屋层高低于合同约定,致房屋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使用环境变差,损害了张先生等业主的利益,房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房产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4万多元,其他7位业主分别一次性获赔5万元至6万多元不等。
针对此案,该案代理律师提醒:许多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都忽视了明确对房屋层高的约定及房屋层高缩水违约责任,导致一旦产生纠纷难以解决。购房者购房时,应注意在合同中就层高“缩水”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