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也拍卖让“老赖”没得赖
我市首例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案成功执结
讯(桂林晚报记者谭熙 通讯员余作才袁慎龙 李鹏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者,被人们称为“老赖”,不仅不给坐飞机、高铁,现在“一套房”(专业术语为“唯一生活住房”)也不再是“老赖”不还钱的挡箭牌了。昨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借钱不还的蒋某毛某夫妻“一套房”被依法拍卖,虽然他们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但经两级法院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异议及复议申请。
2013年8月到2014年11月,蒋某毛某夫妻向柳青(化名)借了近20万元。可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两人迟迟没有还钱,柳青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市中院在2015年10月作出判决,蒋某毛某夫妻要偿还柳青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柳青虽然赢了官司,却依旧没有拿回借出去的钱。于是,柳青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1月18日,市中院对蒋某毛某夫妻名下的“一套房”进行了司法拍卖,所得价款21万元。他们为此向市中院、区高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和复议,两人认为,法院拍卖的是他们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应该强制拍卖,让他们没有地方可住。不过,最后异议、复议均被法院驳回。
市中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很多“老赖”以为“一套房”就不会被执行拍卖,这是因为在2015年1月1日,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成了不少“老赖”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借口。
为此,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只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同时,明确了有三种情况“一套房”不能豁免被执行,即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该负责人说,经过沟通,蒋某毛某夫妻和柳青达成一致意见,在房屋拍卖款中扣除8年租金给夫妻俩解决基本生活用房。
昨天,桂林中院第六执行团队3名法官及法警来到涉案房屋,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柳青根据之前达成的协议,当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我市首例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案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