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孙盛峰 通讯员聂梦娴)2016年,桂林市十一县六城区共发生一般程序处理以上交通事故263起,造成172人死亡,23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43900元。与2015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34.31%,死亡人数下降2.82%,受伤人数下降47.14%,直接财产损失下降78.5%。其中,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成为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三大主要因素。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重大节假日前,交警部门都会提前预判车流,排除安全隐患,做好防控措施。”据市公安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交警部门多次集中整治酒驾毒驾,整治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开展整治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专项行动,还约谈客货运企业,做好源头管理。因此,四项指数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除了驾驶人自我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也得益于交警部门在去年常态化地开展了各项整治管理工作,预防事故成效显著。
根据2016年我市发生的一般程序处理以上交通事故,经过分析研判,市交警部门总结了以下特点:一是一般城市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突出,占全年事故总数的34.62%;二是从公路行政等级分析,国道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比例大;三是从车辆使用性质分析,私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比例较多,占总数的65.09%;四是从责任者交通方式分析,小型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比例较大,占总数的32.31%。
“城市道路上有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路口比较多,交通情况较为复杂;在国道上由于路况较好,车流多,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而私家车驾驶员相较于客运车辆,所受约束较少,且文明意识、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说,最不可忽视的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据统计,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是去年我市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三大主要因素,分别占总数的12.34%、11.73%、6.47%。
案例一:醉驾事故
2016年2月10日上午,来广西资源县过年的浙江人朱某不听劝说,醉酒后驾驶越野车在公路上行驶,最终酿成致人死亡的惨剧。朱某不仅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资源交警吊销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领取。3月22日,当地法院还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驾驶员死亡档案中有59%与酒后驾车有关。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
事故二:无证驾驶
2016年1月6日晚,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龙胜县城兴龙西路往龙胜县瓢里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1线龙胜县境内707公里加898米路口时,在左转弯过程中与由龙胜县瓢里镇往龙胜县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坏。
在该起事故中,梁某未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路行驶,在由路口驶入正常行车道过程中,未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没有驾驶证就上路行驶为自己与他人的安全埋下隐患。无证驾驶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无证驾驶者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事故三:未按规定让行
2016年11月22日上午10时06分许,肖某驾驶小车行驶至芳华路口时,恰好遇何某驾驶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肖某驾驶的小车在右转时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碰撞,在碰撞发生后,小车将电动车驾驶员何某压在车底向前拖行,右前轮将其碾压,造成重伤,后何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肖某驾驶小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及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七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认定其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在事故发生时,肖某未及时采取紧急制动等相应紧急措施,导致了更为严重的拖行和碾压,是造成何某重伤及抢救无效死亡的重要原因。
转弯车未让直行车、随意变更车道、不避让行人是未按规定让行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最突出的三个现象。交叉路口是事故发生的高危地段,特别是处于无灯控状态下的道路交叉口,由于其通行的灵活性和交通流的混乱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事故发生率远高于灯控状态下的路口。机动车通过无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