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规定,限额以上在库的汽车销售企业,自2020年3月至6月30日,销售额同比增长20%-30%(含30%)的,给予奖励5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措施》明确,除汽车销售企业外的限额以上在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自2020年3月至6月30日,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长30%-50%(含50%)的,给予奖励5万元;销售额同比增长50%以上的,给予奖励10万元。
《措施》的奖励对象还包括了2019年新开业不具备同比数据的企业,自2020年3月至6月30日,销售额累计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奖励5万元:批发企业7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200万元以上、住宿企业70万元以上、餐饮企业70万元以上。
(黄程桂 卢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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