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师承方式或者确有专长的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本暂行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试两个部分。
第五条 基础理论考试主要测试考生对中医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考试内容包括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推拿学等。
第六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试主要测试考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临床诊疗的能力,考试内容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骨伤科、肛肠科等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具体时间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考试地点一般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考点。
第四章 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考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第十二条 考生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考试结果与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医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