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确有专长医师的执业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诊疗服务活动的中医确有专长医师。
第三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学专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认可的中医专业培训;
(二)掌握一定的中医学理论和临床技能;
(三)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评审、发证等工作。
第五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执业范围。
考试与评审
第六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实践操作两部分,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中医学理论知识和基本临床技能;实践操作主要考察考生的临床诊断、治疗和护理能力。
第七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评审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组成,负责对申请者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考试成绩和评审结果,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证的条件。
第八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持证医师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以保持其资格证的有效性。
执业范围
第九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可以从事以下范围的中医诊疗服务:
(一)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针灸推拿科等;
(二)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材等;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四)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医诊疗服务。
第十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在执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中医确有专长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中医确有专长医师应当接受所在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损害患者权益的中医确有专长医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格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有,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