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是指具有深厚中医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进行中医诊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考试内容涵盖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推拿学等相关知识。
第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是中医专长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必要凭证,持有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医学或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具备与所从事中医专业相适应的临床实践能力。
第三章 考试与评审
第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两部分,笔试主要考察申请人的理论知识水平,实践技能考核主要考察申请人的临床操作能力和病例分析能力。
第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评审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考试成绩、实践经验以及职业道德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中医专长医师资格。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八条 持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执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二)接受所在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四)参与学术交流,推广中医药知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中医诊疗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持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并依法处理:
(一)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患者损害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条例进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