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卫计委中医师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药人才的培养与传承,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对中医教育和培训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中医教育和培训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效的原则,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扎实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中医药人才。
第四条 中医教育和培训应当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学员参与中医药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 卫计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等不同层次的教育形式,满足不同阶段、不同需求的人才培养需求。
第六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教学设施和条件,配备专业的教师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 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中医药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提高中医药教育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章 师承制度
第八条 卫计委应当支持和鼓励中医药师承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师承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
第九条 中医药师承制度应当以师承者为主导,通过师徒传授、实践操作等方式,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医药专业人才。
第十条 卫计委应当加强对师承者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确保师承制度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 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卫计委应当制定中医药执业资格标准,明确中医药执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能力要求。
第十二条 中医药执业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卫计委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执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执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中医药教育和培训活动的,由卫计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举办资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中医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犹卫计委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