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医师资格证政策文件】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政策文件。
适用范围
本政策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3、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相关专业毕业;
4、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5、在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无不良执业记录;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临床工作。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医师本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单位推荐:所在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单位推荐;
3、资料提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审核并报送至相关主管部门;
4、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专长医师资格证;
5、领取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专长医师资格证。
执业范围
获得专长医师资格证的医师可以在以下范围内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1、二级及以上医院;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其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
监督管理
1、医疗机构应对获得专长医师资格证的医师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其执业行为符合规定;
2、主管部门定期对医师资格证持有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鼓励社会各界对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属实的行为给予奖励。
附则
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