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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医师承有关规定.内蒙古中医师承班

内蒙古中医师承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为了规范中医执业资格的传承与教育,对从事中医师职业的人员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下是根据相关规定编写的不少于1000字的内容:

一、总则

为加强中医执业资格的传承与教育,规范内蒙古地区中医师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中医师承有关规定.内蒙古中医师承班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二、师承教育

(一)师承对象:在内蒙古自治区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执业医师,具有良好医术基础和职业道德者。

(二)师承程序:

1、申请人需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证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2、医疗机构应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3、申请人须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参加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的师承考核。

4、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师承证书。

(三)师承期限:取得师承证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考核。

三、师承管理

(一)师承机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

(二)师承协议:师承双方签订的师承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等内容。

(三)师承指导:师承机构应对师承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确保其掌握必要的中医理论和实践技能。

(四)师承考核:定期对师承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医理论知识、临床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五)师承档案:建立师承人员档案,记录其师承过程、考核成绩、继续教育等情况。

四、师承权益保障

(一)师承人员享有与执业医师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二)师承人员在职称评定、学术活动等方面享有优先参与权。

(三)师承人员在承担医疗任务时,享有与执业医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四)鼓励和支持师承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高中医学科水平。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师承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是根据假设性的要求编写的内蒙古中医师承有关规定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可能因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参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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