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医师承公证资料】
基本信息
1、申请人姓名:张三
2、身份证号:42000019900307001X
3、执业医师证号:渝医证字第000000000000001号
4、执业地点: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5、执业机构名称:重庆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6、执业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
7、执业机构联系电话:XXX-XXXX-XXXX
8、执业机构负责人姓名:李四
9、执业机构负责人职务:院长
10、执业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张三因继承中医传统医学知识与技能,现向重庆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对该院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进行公证。
公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的规定,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事务,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公证机构,有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进行公证。
公证过程
1、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申请人执业医师证复印件;
(3) 申请人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请人执业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本院受理了上述材料,并进行了初步审查。
3、经过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公证要求,遂决定受理该公证申请。
1、确认申请人张三为重庆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执业医师。
2、确认申请人张三在执业期间所进行的医疗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内部规定。
3、确认申请人张三在执业期间所签署的医疗文书、处方等均真实有效。
4、确认申请人张三在执业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均符合国家标准。
5、确认申请人张三在执业期间所承担的医疗责任和风险。
6、确认申请人张三在执业期间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均为真实有效。
公证结果
本院经审核确认,申请人张三具备重庆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执业医师的资格,其执业行为规范,医疗文书、处方真实有效,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符合国家标准,所承担的医疗责任和风险明确,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真实有效,本院特此对以上公证内容予以确认,并向申请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费用
本公证事项的费用由申请人张三承担。
公证期限
本公证文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声明
本公证声明由重庆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确保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