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师承公证指导意见】
为规范中医执业人员的传承与教育,保障患者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中医师承公证指导意见》。
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及中医教学的人员,包括:
1、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诊疗工作的医师;
2、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从事中医教育和培训的教师;
3、在中医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
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中医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公开透明:保证公证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3、保护隐私:尊重个人隐私,确保信息保密。
4、科学规范:以科学方法进行公证,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持续改进: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完善公证制度。
公证程序
1、申请条件:申请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 持有有效医师资格证书或相关学历证明;
- 有合法有效的执业许可证;
- 无不良执业记录;
- 符合中医药行业职业道德要求。
2、申请材料:提交以下材料:
- 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等);
- 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近期免冠照片若干张;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继续教育证明、师承协议书等)。
3、公证机构:由具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
4、公证流程:
- 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 公证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安排面谈或现场考察;
- 面谈或现场考察合格后,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效力: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权利义务
1、权利:
- 获得公证书后,有权证明自己的执业资格和经历;
- 享有参与职业晋升、职称评定、教育培训等权利;
- 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投诉、申诉等。
2、义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中医药行业形象;
- 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
- 妥善保管公证书,不得涂改、伪造;
- 如有变更执业地点、变更执业范围等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行业监管工作。
2、监督检查:定期对中医执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和公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举报投诉:鼓励公众对违规执业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及时处理。
附则
1、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本指导意见将相应修订。
3、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