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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师承管理细则.辽宁省中医师承政策

【辽宁中医师承管理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中医医师的传承工作,保障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内从事中医医师职业的人员,包括中医院校毕业生、在职中医医师以及民间中医医生等。

辽宁中医师承管理细则.辽宁省中医师承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第三条 中医医师的传承工作应遵循“师承”原则,即通过拜师学艺的方式,由资深中医医师直接传授医术经验。

第四条 中医医师的传承工作应坚持职业道德,尊重传统,注重实践,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医医师的传承管理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执行过程。

传承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师承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工作;

(六)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

第七条 师承资格的取得需经两名以上有资质的中医医师推荐,并经过所在医疗机构的考核和评议。

第八条 师承资格的授予应在省级中医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师承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重新考核。

传承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师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地的市级中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级中医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技能考核。

第十三条 通过考核的申请人可获得师承资格,并在所在医疗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师承期间,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提高医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师承期限届满前3个月,申请人需向所在医疗机构提交续聘申请,并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传承。

传承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对师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确保其按照师承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师承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升自身学术水平和临床能力。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师承协议、影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师承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师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传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细则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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