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关于中医师承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7〕4号),为规范我市中医师承教育,提高中医临床技能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特制定本文件。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师承教育及其考核评价工作。
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个体差异,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一)成立汉中市中医师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二)成立汉中市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负责对中医师承教育进行评估、监督和指导;
(三)设立汉中市中医师承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理论学习:中医师承学员应系统学习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中医药诊疗的基本方法和技术,具备独立从事中医临床工作的能力;
(二)临床实践:中医师承学员应在有经验的中医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积累实践经验,提高诊疗能力;
(三)考核评价:中医师承学员在完成规定的学习和实习任务后,由汉中市中医师承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价,合格者颁发《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培训方式与程序
(一)选拔对象: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热爱中医药事业,愿意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具有一定中医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二)培训方式:采取面授、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三)培训程序:由申请者向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培训机构安排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中医师承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培训、考核、认证等环节的要求和标准;
(二)加强对中医师承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三)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中医师承教育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