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医师承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深化中医教育改革,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
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政策的正确方向和实施效果。
2、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传承。
3、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中医药事业的持续发展。
4、坚持公平公正,保障中医药人才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中医人才培养
1、建立和完善中医人才培养体系,明确培养目标和要求。
2、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人才培养工作,包括师承教育、继续教育等。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中医科,配备专职或兼职中医师。
4、加强对中医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二)完善中医师承制度
1、明确师承关系,规范师承程序和条件。
2、加强对中医师的考核和评价,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能水平。
3、建立健全中医师的激励机制,鼓励其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4、加强对中医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三)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中医药企业的发展。
2、加强中医药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3、推动中医药与现代科技的融合,提高中医药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加强中医药文化的推广和普及,提升公众对中医药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组织实施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人才培养和师承制度建设工作。
2、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中医人才培养和师承制度实施方案。
3、加强对中医师承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的认识和支持。
4、建立健全中医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则
本政策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政策文件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