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师承政策细则
为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基本原则
1、坚持中医特色和优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具有中医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级人才。
2、遵循中医教育规律,注重师承教育,发挥传统师徒关系在中医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3、鼓励创新,支持开展中西医结合研究,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4、保障中医药人才权益,完善中医药职称评定和薪酬待遇制度。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内从事中医教学、科研、医疗、管理等工作的在职或退休中医师,以及有意愿从事中医教育和临床工作的人员。
师承教育
1、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有一定的中医实践经验。
2、选拔程序:由医疗机构或中医药教育机构组织选拔,通过面试、试讲、临床考核等方式进行。
3、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4、学习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理论、经典著作、临床技能等。
5、考核评估:定期组织考试和实践考核,评估学习成果。
6、证书发放:通过考核的人员,由相关机构颁发师承证书。
7、后续教育:取得师承证书后,需继续参加后续教育,以保持其中医专业知识的更新。
师承教育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传统医学,维护中医药声誉。
2、认真履行师承义务,积极参与学习、研究和临床实践。
3、保持良好的师生关系,互相学习、互相促进。
4、注重个人修养,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5、积极传播中医药文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监督管理
1、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建立健全师承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师承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于违反师承教育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鼓励社会各界对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的,由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建议,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