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中医师承政策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传承和发扬中医药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
政策目标
1、建立和完善中医医师承制度,促进中医药事业的传承和发展。
2、提高中医医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中医药服务的整体水平。
3、保护和传承中医药文化遗产,推动中医药文化的创新发展。
(一)中医医师承制度的建立
1、中医医师承制度是指通过师承方式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和经验,培养中医专业人才的制度。
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师承教育,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3、加强对中医医师承制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
(二)中医医师承资格认定
1、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中医医师承资格:
- 具有中医专业学历或学位;
- 在中医医疗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
-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2、中医医师承资格认定程序包括:
- 提交申请材料;
- 进行面试和考核;
- 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3、对于取得中医医师承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和登记。
(三)中医医师承培训与考核
1、中医医师承培训内容包括:
- 中医基础理论;
- 中药学;
- 针灸推拿等专业技能;
- 临床实践能力。
2、中医医师承培训要求:
- 参加规定的培训课程和实践活动;
- 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
- 达到一定的业务水平。
3、中医医师承考核包括:
- 理论知识考核;
- 实践技能考核;
- 综合评价。
4、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中医医师承资格证书。
(四)中医医师承激励与支持
1、对于在中医医师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于从事中医医师承工作的人员,给予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的优惠。
3、对于在中医医师承工作中遇到困难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政策实施与监督
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师承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2、各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中医医师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对于违反本政策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政策解释权归属
本政策文件的解释权归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有,如有需要,可向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