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通用名指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因此,凡上市流通的药品的标签、说明书或包装上必须要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不可用作商标注册。 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名称,具有专有性质,不得仿用。在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记住关键词:通用名是法定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商品名是药品生产厂商自己确定的。一个通用名下,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可有多个商品名称。比如:有一种抗感冒药品通用名叫“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的,有很多厂家在生产。不同的厂家给自己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或片)”又取了一个商品名区别于其他厂家的产品。所以就有了商品名叫:“盖克”、“快克”、“快康”、“泰克”、“感王”、“感康”、“感邦”、“卜康”、“古泉 ”、“仁和可立克”等等。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就是“药品通用名”一样的药品,药品标准是一样的,检验方法是一样的。“药品商品名”是 一样的药品,每个生产厂家又取了另外一个名字而已。
原料药通用名的命名依据是什么?在药品注册中要如何进行描述?
由药典委员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组织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的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同一种成分或相同配方组成的药品在中国境内的通用名称,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药品在上市之前,都是要去药典会核名的。药典会给盖章。
生药命名时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1.
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简称:CADN)。
3.
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
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不包括特殊的复方制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