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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肝阳上亢有什么中成药可以调理改善一下?

肝阳上亢吃脑立清丸和天麻钩藤颗粒中成药可以调理改善。肝阳上亢是肝肾阴亏引起的,会出现耳鸣口苦、头晕目眩、失眠等症状,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要及时治疗。脑立清丸可以平肝潜阳,醒脑安神;天麻钩藤颗粒可以平肝熄风,清热安神;治疗肝阳上亢都有很好的效果。

中药研发是什么意思?

一、提取、分离、纯化等的技术研究,为筛选活性物质做准备。当然这方面相对来讲我们国内已经研究的比较透彻;

二、活性研究,研究中药里面哪些成分是有效的,最重要的是对最佳剂量的确定,如果可以通过那些纯的有效成分之间的组合发现那些有效成分之间的协同或者拮抗作用,并确定组合里各自的剂量那就最好不过了,这样可以保证我们的中药的最佳疗效;

三、药理研究,通过药理研究明确到底我们的中药到底是怎么产生效果的,以便促进我们改善处方;

四、把中药研发同中医理论结合起来,让中医理论来指导我们的中药研发,反过来通过中药研发来丰富我们的中医理论;

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药品管理,发展药品生产,保证药品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革命和建设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作出贡献。第二条 药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药品管理,制订标准规格,审批鉴定新药,开展药品检验,组织研究提高药品质量,确定淘汰疗效不确、毒副作用大的药品,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并对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进行监督,积极组织群众采种制用中草药,提高其科学水平,更好地适应防病治病的需要。第三条 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的机构和规章制度,从各个环节上严格对药品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单位不准出厂,供应部门不准收购和销售,医疗单位不准使用。第四条 药品生产、供应单位要根据卫生部门防病治病的需要,有计划地、多快好省地发展药品生产,保证供应,真正作到质量好、疗效高、数量足、品种全、价格便宜、使用方便,以适应广大人民的需要。第五条 药品生产、供应、使用单位以及药政、药检部门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切实做好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用药工作,同时做好工矿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要的药品供应工作。第六条 药品生产、供应、检验、科研及医疗等单位要坚持中西医结合的方针,积极开展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工作,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作出贡献。第七条 各级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要狠抓医药战线上的阶级斗争,批判资本主义,批判修正主义,严格取缔伪劣药品。对阶级敌人利用药品投机倒把、骗人牟利、危害人民健康等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坚决予以打击。第二章 药品生产第八条 中西药品的生产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防病治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并要贯彻微利原则,逐步降低药品价格,反对单纯追求利润,盲目生产。第九条 中西药品生产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有制药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并具备必要的厂房、制药设备等条件;(2)要有检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能负责出厂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凡具备以上条件,经主管局上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局共同审查,并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发给“制药企业凭照”,方可生产药品。如违反本条例规定,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医药局报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吊销凭照,停止其生产药品并追查责任。第十条 中西药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每种药品都必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批准。要制订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等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检验、检查规程,并建立成品留样观察、卫生管理等制度。 药品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处方,改变工艺规程。如须改变时,应经试验、鉴定,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第十一条 中西药品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厂长领导下的质量检验机构。把工人自检、互检和本单位的专业检验结合起来,不合格的原料、辅料不得投产,以专业检验为主,搞好群众性质量监督,使生产的药品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严格出厂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坚决不出厂。如发现将不合格药品出厂,要包退包换,并追查责任。第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和加工生产,要不断总结经验,选育良种,提高质量和产量。要加强对野生药材采集的技术指导,鉴别真伪优劣,确保质量。同时要注意保护药源。 中药材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工炮制,符合药用要求者,方可用作饮片,或配制中成药。第十三条 要积极研究改进中成药的剂型和生产工艺,逐步实现机械化,提高产品质量,但必须根据中医传统用药特点,注意临床验证。第十四条 中西药品生产单位的制药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者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生产。第三章 新药的临床、鉴定和审批第十五条 新药系指我国创制和仿制的药品。 药品科研、生产单位应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提出新药的选题规划和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审定。 新药研制成功后,科研、生产单位应向省、市、自治区卫生局(抄药检所)报送新药的试制依据、制造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数据、药理及毒性试验结果、起草说明、主要参考文献等有关资料以及样品,经省、市、自治区药检所进行核对试验,并确定临床质量标准,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组织临床试验。根据新药的试制和临床试验结果,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召开鉴定会进行鉴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安排生产。 仿制品的药理和临床试用,可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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