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师承文件】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医师的传承和培养,提高中医临床和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文件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中医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医医院、中医诊所、中医学校及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条 中医医师承是指通过师承方式,由有经验的中医师直接传授技艺给年轻中医师,是中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文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文件。
第二章 师承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师承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
(四)具有相应的中医执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工作。
第六条 师承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或者中医教育机构提出师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师承申请书;
(二)个人简历;
(三)身份证明;
(四)学历证明;
(五)执业资格证书;
(六)健康状况证明。
第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中医教育机构对师承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进入师承程序。
第八条 师承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指导老师;
(二)签订师承协议;
(三)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
(四)参加师承考核;
(五)完成师承任务。
第九条 师承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师承期限、学习内容、考核标准等。
第十条 师承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两部分,考核不合格者,指导老师有权终止师承关系。
第三章 师承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或者中医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承管理制度,加强对师承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二条 师承期间,指导老师应当对师承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指导,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师承人员应当遵守师承协议,认真履行师承任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师承人员在师承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指导老师,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告知指导老师。
第十五条 师承人员在完成师承任务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职称晋升和待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文件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师承人员违反师承协议的,由指导老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师承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