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师承细则】
为了规范浙江省中医医师的传承与发展,确保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从事中医临床、教学、科研等工作的中医师,以及中医院校、中医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
基本原则
1、师承为主,师承与现代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志于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中医师,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知识、技能和经验,要注重将现代教育理念和方法融入师承体系,提高中医师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2、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师承过程中,要根据中医师的个体特点和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激发其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促进其全面发展。
3、注重实践操作,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师承过程中,要加强对中医师的实践操作指导,使其熟练掌握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临床诊疗水平。
师承条件
1、年龄要求:中医师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要求:具备中等专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师承对象:必须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中医师,且愿意传授中医药知识、技能和经验。
4、师承程序:中医师需向师承对象提出申请,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师承合同,明确师承关系和权利义务,在师承期间,中医师要遵守师承合同规定,接受师承对象的指导和监督。
1、基础理论:包括中医药基本理论、方剂学、针灸学、推拿学等。
2、临床技能:包括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推拿学、诊断学、治疗学等。
3、实践经验:包括临床诊疗经验、病例分析、疑难病案处理等。
4、其他:如文献研究、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方面的学习。
师承期限
师承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后需要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师承体系中,不合格者需重新进行师承申请。
师承管理
1、师承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教育机构承担师承工作。
2、师承人员:在师承机构注册并接受培训的中医师。
3、师承档案:师承人员需要建立个人师承档案,记录师承过程、学习成果等内容。
4、师承评估:定期对师承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其师承效果和能力提升情况。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修改,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