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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半衰期为5小时的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多次给药需要连续给几天呢?

指导原则:缓(控)释制剂因为采用了新技术改变了其体内释放吸收过程,因此必须进行生物利用度比较研究以证实其缓(控)释特征,但在实验设计和评价时与普通制剂都有不同。一般要求应在单次给药和多次给药达稳态两种条件下进行。多次给药方法:按临床推荐的给药方案连续服药的时间达 7 个消除半衰期后,通过连续测定至少3 次谷浓度(谷浓度采样时间应安排在不同日的同一时间内) ,以证实受试者血药浓度已达稳态。达稳态后参照单次给药采样时间点设计,测定末次给药完整血药浓度-时间曲线。 如果是药物在体内是一级消除动力学,T1/2是恒定的,一般经过6-7个T1/2后,就可以到达稳态!谷浓度采样时间应安排在不同日的同一时间内,一般都是经过连续服药的时间达 7 个消除半衰期后,每日第一次给药前,采集零时血作为稳态浓度血样,其实每天多次给药并没有多大影响。

中药饮片性状不合标准应当如何定性

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书显示:通草性状项标准规定为“应为1~2.5cm,应有纵沟纹,应为中部有直径0.3~1.5cm的空心或半透明的薄膜”,检验结果为“本品呈圆柱形,直径0.5~1cm。表面淡黄色,无纹理。体轻,质松软,捏之能变形,有弹性,易折断,断面平坦。无空心。气微,味淡”;鉴别项标准为“应具有通草的显微特征”,检验结果为“具有通草的显微特征”;检查项下水分标准为“应不得过16.0%”,检验结果为“8.7%”;检查项下总灰分标准为“应不得过8.0%”,检验结果为“1.6%”;结论为:“按《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在处理该不合格中药饮片时产生了意见分歧。有人认为,既然中药饮片性状不符合标准,表明被检验物品并非标示名称的中药饮片,要么是非药品,要么是他种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二款第二项“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应定性为假药。也有人认为,性状不合规定并不是认定冒充药品的充分条件,加工、运输、存储等多种原因都可能造成药品性状发生改变,在鉴别及检查项目均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是按照劣药认定更为合适。[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按劣药论处。”药监部门在接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后,应该对照可以判定为假药的情形进行判断,如果能够排除假药的定性,则应定性为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通过检验可以定性为假药的情形有: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分析该检品的检验报告可以发现,检品性状与标准存在两方面差异:1.直径0.5~1cm,小于标准的1~2.5cm;2.表面无纹理,其他性状特征均符合药典中通草的性状特征,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能认定为他种药品或非药品冒充药品。此外,检验报告的性状描述中也无被污染及变质的相关描述,因此,可以排除该药品被污染及变质的可能。再通过显微鉴定,该检品具有通草的显微特征,也就是说,该检品经鉴定为通草。因此,经过性状鉴别及显微鉴定后,该检品不符合上述定性为假药的任何一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假药,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按劣药论处。

请问:半衰期为5小时的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多次给药需要连续给几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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