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能经营中药材吗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2、生物制品;3、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4、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5、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药材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云南从茸经贸有限公司一般。是一家以食用菌、蔬菜加工和销售为主的中小企业。云南从茸经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10日。公司法人代表杨开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为食用菌、水果、蔬菜、中药材、鲜花的销售、加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中药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药品生产;中药材的种植(除种苗);中药材收购(除国家专项规定);农副产品销售(除国家专项规定);中成药制剂研发;中药煮制;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锻制)、直接服用饮片、发芽生产销售;中药材(系未经炮制及药品标准或炮制规范允许初加工的中药材);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经营;食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等等中药材贸易公司怎么注册首先要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中药材经营许可证手续,加工厂负责人带上身份证和居住证以及工作证(医师资格证)到当地食药监局办理中药材经营许可证手续,审核通过后交8手续费领取许可证,之后再去当地工商局(所)办理中药材经营范围营业执照手续企业从事中药材药品经营企业有四种类型:(1)药品生产企业有自己的销售体系。在财务和组织上受企业控制,即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并不独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经销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其他企业的药品,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2)独立的销售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们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独立的。必须首先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药品,取得药品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出售。医药批发公司和社会药房便是这种机构,(3)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它们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药品,取得药品的所有权,然后凭医生处方分发出售给患者。在经济上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的医疗机构药房。例如医院药房、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药房或调配室。(4)受企业约束的销售系统,它们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但经济上通过合同形式受企业约束,如医药代理商。贸易公司能经营中药材吗现在1、《关于中药材种植企业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98号),明确规定:“一、中药材种植企业若销售本企业种植的中药材,不需要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二、特殊中药材的种植企业生产销售管理仍按照已有的规定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除外”,超市等营业主体可自由销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不需要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的规定,超市须按上述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方可销售中药饮片。4、超市未取得上述审批销售中药饮片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理,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药材经营范围可以经营哪些这种类型的许可证经营范围比较广泛,它可以销售:各种中药材,各种保健品,西药,例如感冒药,消炎药,连花清瘟胶囊,肾宝片,太太口服液,冬虫夏草口服液,西洋参,东北长白山人参,脑白金口服液,黄金搭档口服液,盖中盖(哈尔滨制药厂生产的“大众型”补钙药品),汉方口服液等等卖中药材需要注册什么公司中药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申请审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确保中药生产、经营的合理布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及时、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受理新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证照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是国家中医药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第三条 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先向中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再向卫生、工商部门领取相关证照,“三证”齐全后方可正式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活动。贸易公司能经营中药材吗知乎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业,店铺,商业的团体,贸易就是物流,商品的周转,总的来说就是以店铺为中心的有关货物销售与周转的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个以食药用菌及多种天然植物为原料,研究、开发健康产品和美容护肤品的专业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商贸公司能经营中药材吗违法。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编辑本段]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